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合遠新綠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
造簽章完整之保全服務契約(經查,債權人提出之保全服務
契約係第三人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所簽立,債權
人顯非契約當事人,釋明請求依據為何?)、催告函及回執
(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
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釋明請求金額198,
6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包含哪些項目金額?請以明細
表說明之。且應具狀具體說明,並敘明其法律或契約依據之
條項款為何,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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