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8035號
TYDV,114,促,8035,202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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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8035號
債 權 人 張寶桂
債 務 人 蔡明璋
張意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柒萬壹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核債權人提出之週轉金明細表所載金額800萬元
,未提出代付支票款,並舉證以實其說,且備註謹記載:「
由明通哥出面解決債務」,而未有任何佐證資料,依此,就
此800萬元之請求,無從採信,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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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