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532號
TYDV,114,促,7532,2025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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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532號
債 權 人 莊婉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鄧御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
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
4年7月31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
求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
算利息)、具狀表明請求利率究為何?並釋明其依據,經本
院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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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