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532號
債 權 人 莊婉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鄧御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
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
4年7月31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
求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
算利息)、具狀表明請求利率究為何?並釋明其依據,經本
院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