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673號
債 權 人 唐明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聰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聰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具狀敘明:
1、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2、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有對待給付,其對待給付為何
。
3、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4、請求權基礎為何?
5、足資認定請求依據之完足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四、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
表明之)。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