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10672號
TYDV,114,促,1067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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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672號
債 權 人 吳松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徐春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徐春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
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
。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
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
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
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借款之交付始
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
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
貨款、甚或是買賣價金、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
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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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