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04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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