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10451號
TYDV,114,促,1045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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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451號
債 權 人 高浚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柏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請求返還詐騙款或投資款或借款、票款
㈠如係請求返還詐騙款:
1、請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2、請提出「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
3、請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詐欺債權人提
供其名下銀行、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將詐騙款項
匯至該帳戶之「完整」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刑
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4、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㈡如係借款:
1、具狀表明之。
2、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
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
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㈢若係請求返還票款請提出
1、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2、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3、經會計師出具之查帳報告(證明餐廳之營業期間
依約,債權人可獲210萬分紅)。
㈣若係主張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
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
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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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