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10380號
TYDV,114,促,10380,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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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380號
債 權 人 鉑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森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麗星城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麗星城住戶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
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
本或工程項目及價金明細表影本。
三、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第四期、第五期工程已全部完
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係工
尾款?亦或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
?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工程
完整之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又,是否應另行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
整之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第四期、第五期尾款之原因為
何?單約拖賴?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
期完工?其他原因?
五、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第四期、第五期工程完工
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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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