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20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曜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紀曜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應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是否符何
勞基法第45條之1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未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
定: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者。
2、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
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
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
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2、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
,其人力替補可能性。3、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
範圍。4、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
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
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
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三、具狀說明:本件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於兩造
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足資認
定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4,20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
出教育訓練費明細表【(載明:教育訓練之課程內容、
時數、費用金額計算方式、金額、總金額)】,並提出
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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