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10173號
TYDV,114,促,10173,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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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173號
債 權 人 郭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蔚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蔚彙之居留證號或影本。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1,100元如何計算而來?
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
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
,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
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
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
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四、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
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如不
請求,亦請具狀表明之;同時具狀敘明請求之週年利率
為何?(法定利率為5%)
五、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查欠債還錢雖屬當
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
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
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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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