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10151號
TYDV,114,促,1015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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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151號
債 權 人 陳彩迷

非訟代理范增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黃國「欽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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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