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促字第10151號債 權 人 陳彩迷 非訟代理人 范增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黃國「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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