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08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堯岷(即王麗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重新提出完整之被繼承人王麗玲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應對各繼承
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
)。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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