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98號
TYDV,113,重訴,398,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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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原 告 陳楊麗華(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珍(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玲(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宇玫(即陳胤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朱耿佑律師(終止委任)
辛賢舜律師(終止委任)
被 告 林金連
兼 上一人 魏添旺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顏世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陳楊麗華陳宇珍、陳宇
玲、陳宇玫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本件其餘原告(即原告陳宇彥 、原告陳宇光、原告陳宇俊等)業經本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並已定期宣判,爰不在本次再開辯論及撤回之列,併此指明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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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