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 告 黃玉梅
王年泰(原名王力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吳彭申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為以本裁定附表為附表。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34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9月15日 330萬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24日 未記載 2 112年10月19日 1,000萬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24日 THNO424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