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劉嘉安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煥陽律師
徐盈竹律師
被 告 邱百郁
劉文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7,296元及13,896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14年3月38日追
加請求被告劉文安移轉登記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又於114年7
月3日變更所欲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如附表所示,現聲明為:㈠被
告劉文安應將其所有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110年4月27日以
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轉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劉文安應
將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劉申仁之全
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㈢兩造就被繼承人劉申仁所遺如附表
所示遺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茲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認定如下:
㈠聲明第一項之訴訟價額,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762,8
75元。
㈡聲明第二項所涉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12,978,144元。
㈢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08,358元(附表所示
遺產價額38,725,075×原告應繼分1/3=12,908,358,小數點下
四捨五入)。
㈣前開三項聲明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而應合併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2,649,377元(6,762,875+12,978,1
44+12,908,358=32,649,3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2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7,296元及13,896元,尚不足146,628
元(317,820-157,296-13,896=146,628)。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附表: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劉申仁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 6,762,875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3 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房地 12,978,144元 4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及利息 26元 5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5,747元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467元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396元 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436,745元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6,506,448元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存款及利息 3,596元 11 臺北南海郵局存款及利息 25,893元 12 聯邦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189,766元 13 玉山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2,471,521元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13,442元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及利息 150,200元 16 大成鋼股票1,000股及所生股利 47,900元 17 聯電股票4,000股及所生股 251,600元 18 華航股票2,000股及所生股利 52,600元 19 長榮股票1,000股及所生股利 141,500元 20 四維航股票2,000股及所生股利 96,600元 21 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9,355股及所生股利 1,616,206元 22 正道股票50股及所生股利 750元 23 悠遊卡餘額 509元 24 遠鑫電子票證餘額 152元 25 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 420,000元 26 被繼承人劉申仁對被告邱百郁之不當得利債權 1,785,395元 27 被繼承人劉申仁之勞工退休金 386,597元 28 被繼承人劉申仁對被告邱百郁之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 4,3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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