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歐仲偉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侯育雯
訴訟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