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517號
TYDV,113,訴,2517,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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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1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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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