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68號
TYDV,113,訴,2068,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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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8號
上 訴 人 陳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玉庭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7,138元(計算式:起訴
時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占用面積775平方公尺+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42,138元=2,677,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8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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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