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王惟誠
傅天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陳湧玲律師
被 告 陳欣彤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當鋪經營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
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