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陳淑梅
楊惠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振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9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9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