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林慶豪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卉妤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具狀稱兩造已達成初
步和解共識,請求再開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4法
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