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87號
TYDV,113,家繼訴,87,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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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羅怡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律廷律師
被 告 羅怡貞

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
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補正被繼承陳佩霞
遺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已由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逾期未
正,即駁回原告關於分割遺產之訴(即原告訴聲明第二項
部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因繼承、強制
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
9條有明定。而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
依前開規定,若所遺者包含不動產,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
不得分割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繼承陳佩霞遺產,而被繼承人陳
佩霞遺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依卷附登
記謄本,該土地仍登記在被繼承陳佩霞名下,尚未辦妥繼
承登記,依首開規定不得分割。茲再開辯論程序,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分 割遺產之訴(即原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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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