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吳師辰
被 告 吳許銀
吳振忠(境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吳淑媖
吳淑琴
吳秀錦
吳燦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吳列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方
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吳師辰負擔6∕7,餘由被告吳振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許銀、吳振忠、吳淑媖、吳淑琴、吳秀錦及吳燦妹等
6人(下稱被告吳許銀等6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之一,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吳列謙於民國99年1月17日死亡,
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吳許銀係被
繼承人之配偶、原告吳師辰、被告吳振忠、吳淑媖、吳淑琴
、吳秀錦及吳燦妹則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其等係被繼承人
之全體繼承人。而被告吳許銀、吳淑媖、吳淑琴、吳秀錦及
吳燦妹等5人(即被告吳振忠以外之被告,下稱被告吳振忠
以外之被告5人)均同意將其等繼承之遺產,無償讓與原告
,爰依法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吳許銀等6人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 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 64條亦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
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
五、經查:(一)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繼承權讓與同 意書等為證,被告吳許銀等6人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 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二)系爭遺產在分割前為 兩造公同共有,兩造迄未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依上揭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依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繼承人分別共有,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未損及遺產之價值及繼承人間之公平, 保留日後各自處分應有部分之空間,應屬適當之分割方式。 被告吳振忠以外之被告5人既均同意將其等繼承之遺產,無 償讓與原告,業如前述,基於處分權主義及訴訟經濟,並避 免原告日後另行向被告吳振忠以外之被告5人請求辦理移轉 登記,故將原應分割予被告吳振忠以外之被告5人之應有部 分,直接分配予原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 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分割 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 兩造均因本件訴訟蒙利,為求公允,本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 例分擔訴訟費用,惟被告吳振忠以外之被告5人依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本可分得之應有部分,既無償讓與原告 ,其等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81。 由原告依6∕7、被告吳振忠依1∕7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山上段13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3 山上段131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4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同上。 5 山下段236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9/29160。 同上。 7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10/32400。 同上。 8 大享段1079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9 大享段108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10 大享段1081地號土地 220/64800。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