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357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357,202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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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霖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莉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証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10位無擔保即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僅債
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未確答反對故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93.03%,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新臺幣(
以下同)12,456元,第72期12,439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
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每月15日前給
付,清償總金額為896,815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
清償成數100%,該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
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
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四、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 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有設定動產抵押 之有擔保債權,其並有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本院就該預估 擔保不足額之數額列入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此有本院公 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則該債權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件方 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 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0 0%)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併予敘明 。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71期新台幣(下同)每期12,456元,第72期12,439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00%。                 5.債務總金額:896,815元。            6.清償總金額:896,815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第1期至第71期分配金額 第72期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3 782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84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7 576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 127 5 創鉅有限合夥  376 376 6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45 2,242 7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7 97 8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1,735 1,733 9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1,264 1,262 1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 5,167 (暫予保留) 5,160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六、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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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