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323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32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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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李伊純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874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
17,545元,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
,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1,263,2
4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57.13%。
三、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
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
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
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
,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
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
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
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另為兼顧
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本
條例64條第2項第3、4款參照)、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本條
例第64條之1參照)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始不違背本條例
之意旨。
四、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263,240元,
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111年8月至113年7月)之可
處分所得,據聲請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112
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記載,其聲請更生前二年
之所得收入總計為801,625元【計算式:61,790+445,468+5
04,629×7/12=801,625,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本院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413號裁定所認定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合理
必要生活費用標準後餘341,497元【計算式:801,625-(19,
172x24)=341,497】,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而
其名下有汽車一部(民國97年出廠)、機車一台(民國10
7年出廠),汽車部分出廠迄今分別近20、10年,顯逾財
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衡量一般使用折舊狀況,
應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則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先予敘明。
(二)查聲請人民國113年整年度迄今穩定投保任職於瑞健股份
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收入以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所載薪資總額平均計算,應為42,052元【計算式:(504,
629)÷12=42,052,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每月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則以114年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20,122元列計
,故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標準。
(三)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42,05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0
,122元後餘21,930元,其願提出近8成之17,545元作為每
期更生還款金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聲請人
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
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
更生方案,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
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
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
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7,545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5日給付。          3.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57.13%。                 5.債務總金額:2,210,874元。            6.清償總金額:1,263,24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12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95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10,259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9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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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