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71號
TYDV,112,重訴,47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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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原 告 陳玉珠(兼黃政水承受訴訟人)

建霖(即黃政水承受訴訟人)

黃麗美(即黃政水承受訴訟人)

陳俐諠(即黃政水承受訴訟人)

黃苙薰(即黃政水承受訴訟人)

張庭禎(即黃政水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
被 告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湘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涵云律師
胡鈞妍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珠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桃園市福元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陳玉珠新臺幣
壹仟肆佰零肆元。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予原告陳玉珠、陳建霖黃麗美陳俐諠黃苙薰、張庭禎
同共有。並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桃園市福元自辦市
地重劃區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十五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玖佰伍拾捌元予原
陳玉珠、陳建霖黃麗美陳俐諠黃苙薰、張庭禎公同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七,原告陳玉珠負擔百分之四十
四,餘由原告陳玉珠、陳建霖黃麗美陳俐諠黃苙薰、張庭
禎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前段於原告陳玉珠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零壹佰壹拾玖元
為原告陳玉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前段於原告陳玉珠、陳建霖黃麗美陳俐諠、黃
苙薰、張庭禎以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參佰零貳元為原告陳玉珠、陳
建霖黃麗美陳俐諠黃苙薰、張庭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黃政水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27日死亡,原告陳
玉珠、陳建霖黃麗美陳俐諠黃苙薰、張庭禎(下稱陳
玉珠等6人)為其全體繼承人,茲據陳玉珠等6人聲明承受
訟(見本院卷二第195至20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陳玉珠黃政水(下稱陳玉珠等2人)均為坐落
園市桃園區三元街與大業路1段交會處附近桃園市福元自
辦市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之土地共有人,於101年3
月13日與被告簽訂土地同意重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同意由被告辦理系爭重劃區之重劃作業,且被告如未於園市
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系爭重劃會)核定成立後
2年半內完成重劃作業,應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下稱系爭
約定),按日給付陳玉珠等2人按重劃費用1‰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直至重劃完成即系爭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
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35條辦理土地登記之日
為止。而系爭重劃會業經主管機關核定於107年1月24日成立
,被告依約應於109年7月23日前完成重劃作業,詎其迄未完
成重劃作業,且陳玉珠等6人繼承黃政水基於系爭契約之地
位等情。爰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㈠給付陳
玉珠6,022,934元(即109年7月24日算至112年10月11日共11
75天之罰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遲延利息;並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系爭重劃會依系爭辦
法第35條辦理土地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陳玉珠5,126元。㈡
給付4,107,351元(即上述1175天之罰款),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予陳玉珠等6人公
同共有;並應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系爭重劃會依系爭辦法
第35條辦理土地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3,496元予陳玉珠等6
公同共有。㈢上開第㈠項前段、第㈡項前段部分,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重劃作業因地主異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下稱新冠肺炎)疫情、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
法(下稱系爭辦法)與水利法規之修正,致未能如期完成重
劃作業,屬系爭約定所列不可歸責之事由。又系爭約定屬損
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原告請求數額過高,應予酌
減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陳玉珠等2人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嗣系爭重劃會於107年1
月24日核定成立,被告依約應於2年半即109年7月23日前完
成重劃作業(即系爭重劃會依系爭辦法第35條辦理土地登記
),迄未完成;黃政水於113年5月27日死亡陳玉珠等6人
繼承黃政水基於系爭契約之地位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一第130頁、卷二第231、524頁),並有系爭契約、
系爭重劃會核定成立公告、系爭重劃區辦理進度表、系爭重
劃區重劃計畫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9
至65頁、卷二第203頁)。原告主張被告未按期完成重劃作
業,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
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當然負遲延責
任,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債務人雖
不負遲延責任,但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應由債務人負
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本件重劃作業應於系爭重劃
會核定成立後2年半內完成,逾期被告應依重劃費用1‰按日
罰款至重劃完成為止;但因政令改變、都市計畫變更、地主
異議、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因陳玉珠等2人未能配
合辦理重劃作業,致逾期者不在此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
頁)。原告已舉證被告未如期完成重劃作業,則被告應就其
未能如期完成有何不可歸責事由乙節,負舉證責任。
 ㈡被告抗辯因地主異議影響重劃作業進度等語。然依系爭辦法
第34條規定,重劃會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
應即檢具相關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告公開閱覽30日,
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對
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
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
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可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
劃作業所稱異議,係就重劃分配結果表示不服之程序,非指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前之各種反對或抗議行為,系爭規定亦應
同此解釋。被告所稱地主異議情事,係發生於公告重劃分配
結果之前,自不得據以免除遲延責任。況重劃作業開始啟動
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本即會有各種不同意見,需要花費時間
精力詳為溝通,此乃重劃作業需要付出之合理成本,當為被
告所得預見。被告並未舉證其所稱之地主異議情事,已嚴重
影響重劃進度而超乎預期,尚難執此作為免除遲延責任之事
由。
 ㈢被告另辯稱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重劃作業進度等語。惟查新
冠肺炎係於109年1月15日列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衛生福利
部(下稱衛福部)於同年1月20日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1日起提升全國
疫情警戒至第2級,同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3級
,復於同年7月27日調降至第2級,再於111年3月1日起取消
警戒分級;又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新冠肺炎自第5類法
定傳染病調整為第4類,指揮中心同日解編,由衛福部繼續
主政等經過情形,此為公知之事實。我國於上開疫情期間係
針對出入境及檢疫隔離等事項加強管制,並未禁止市地重劃
作業。縱使疫情期間之物料或人力供應有所影響,然依被告
提出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3月2日新聞稿顯示,110
年度公共工程決標率及執行率均創歷年新高,各項公共工程
順利持續推動(見本院卷一第677頁),而系爭重劃區於111年
3月28日始申請開工(見本院卷一第641頁之會議紀錄),此際
已取消防疫分級,且距離預定完成重劃作業之109年7月23日
已超過1年半。被告並未舉證其因疫情受到何具體影響,致
迄今仍未完成重劃作業,其執此主張不可歸責,委無足取。
 
 ㈣被告又辯以因法規修正致影響重劃作業進度等語。經查系爭
辦法第6條、第27條雖於106年7月27日修正(見本院卷二第1
13至137頁),然其修正重點在於將申請核定重劃範圍之業
務,由籌備會階段移至重劃會核准成立後始進行,以及主管
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為公告、通知、聽證
等程序,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惟系爭
重劃區之重劃範圍早於修正前之105年8月18日即核定(見本
院卷二第221頁),系爭重劃會亦於107年1月24日核定成立,
上開修正影響範圍不大,尚難認足以導致系爭重劃區於111
年3月28日始申請開工,且迄未完成重劃作業。其次,主管
機關因應水利法於108年2月1日修正施行,於同日訂定出流
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施行,加重土
地開發利用之防洪責任,及擬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辦理出流
管制計畫之義務(見本院卷二第139至168頁)。然土地重劃
作業之進行長達數年,其間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有所修正更
易,亦屬合理預期,本應納入作業期程之彈性評估範圍。且
被告因應法規修正須行補正設計及審查,僅影響重劃部分流
程,難謂對於整體工程造成全面停滯或不可克服之障礙。被
告並未舉證其因上開水利法規之修正,而額外增加不可預期
之障礙,致系爭重劃區延至111年3月28日始申請開工,且迄
未完成重劃作業,其執此主張不可歸責,亦非可採。
 ㈤另參諸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4年4月29日函送系爭重劃會歷次
召開理監事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二第295至374頁),亦未見
因被告所抗辯之上開因素,導致如何延誤開工及完成重劃作
業之事項,僅見112年10月13日決議展延工期50天(見卷二
第351頁),然此早已逾原訂完成重劃作業之109年7月23日
,本院另於違約金數額部分予以審酌。至被告聲請證人楊武
承部分(見本院卷二第508頁),被告已提出重劃作業之全
部書面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89至607頁),且被告陳稱楊武
承於109年5月後即無承辦本件重劃案,而系爭重劃區於111
年3月28日始申請開工,是尚無調查之必要。
 ㈥按酌減按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性質及
作用各自不同。前者係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之預定,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
償;後者則以強制債務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之強制罰
,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
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時該違約金具有懲罰之
性質,而非僅為賠償總額之預定,債務人於違約時除應支付
違約金外,其餘因契約之約定或其他債之關係應負一切賠償
責任,均不受影響。再者,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在前者係
以債權人所受之損害為主要準據,後者則非以債權人所受損
害為惟一審定標準,尚應參酌債務人違約時之一切情狀斷之
,二者所參酌之因素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
39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不爭執系爭約定為關於違約金
約定,參諸該條用語為「罰款」,應認屬懲罰性違約金性質
。爰審酌重劃費用總共144,940,000元,系爭重劃區面積
計20176.06平方公尺陳玉珠黃政水參與重劃之土地面積
依序為713.54平方公尺、486.6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33
、53、59、61頁之系爭契約、系爭重劃區重畫計畫書);每
日按重劃費用1‰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已達週年利率36.5%;
另考量有展延工期50天(詳上㈤所述);以及一般客觀通念
、社會經濟狀況等各種情形,認系爭約定之違約金數額過高
,應予酌減至按重劃費用每年10%計算,較為適當。從而,
陳玉珠得請求之違約金為1,650,119元(計算式:144,940,0
00×713.54/20176.06×10%×1175/36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及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系爭重劃會依系爭辦法第35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1,404元(計算式:1
44,940,000×713.54/20176.06×10%×1/365)。陳玉珠等6人
得請求之違約金為1,125,302元(計算式:144,940,000×486
.6/20176.06×10%×1175/365),及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系
重劃會依系爭辦法第35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之日止,按日
給付958元(計算式:144,940,000×486.6/20176.06×10%×1/
365)。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陳玉珠1,650,11
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31日,見本院
卷一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並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系爭重劃會依系爭辦法第35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1,404元;另請求被
告被告給付1,125,302元本息,及同上期間按日給付958元予
陳玉珠等6人公同共有,此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就原告勝訴部分
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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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