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 告 劉江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複 代理 人 沈俊佑律師被 告 張凱宣 蔡文財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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