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49號
TYDV,112,重訴,449,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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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 告 劉江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俊佑律師
被 告 張凱宣
蔡文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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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