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晨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Wismettacフーズ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新開裕之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35,8
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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