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00號
TYDV,112,訴,2400,2025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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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0號
上 訴 人 廖杰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禎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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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