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宸欣業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欽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垂祿
邱垂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72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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