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芮莘即夢供廠生活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巧倩因111年度建字第8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芮莘即夢供廠生活館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林芮莘即夢供廠生活館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3,6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