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林睿莆
(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田祐安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當事人間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249號就本院114年度壢交簡附
民字第18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下午3時整本院刑事2F聯合報到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書瑋
書記官 許晴晴
通 譯 林冠丞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林睿莆
相對人 田祐安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不含強制責
任險),以下列方式給付:
⒈聲請人應於114年11月15日前給付拾萬元整。
⒉其餘拾萬元分十期給付,自民國114 年12月1 日起
至全部清償為止,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新臺幣壹
萬元整。
⒊前兩項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未
給付金額百分之五十加計懲罰性違約金。
(二)聲請人於收受上開款項後,願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三)兩造就本件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林睿莆
相對人 田祐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許晴晴
法 官 劉書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