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924號
TYDM,114,附民,1924,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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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24號
原 告 溫微澧

被 告 胡懿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溫微澧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提告狀」所載。
被告胡懿真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並無刑事
訴訟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憑。是原告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顯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
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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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