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21號
原 告 陳佩君
被 告 吳欣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27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佩君對被告吳欣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