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0號
原 告 蕭孟麗 住○○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 被
告 杜易書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3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蕭孟麗對被告杜易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