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95號
原 告 劉添進
被 告 RONI WIJAYA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詳如其刑事訴訟之答辯。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3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
114年10月28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