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01號
TYDM,114,附民,110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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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1號
原 告 賴柏翔
被 告 張曉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
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賴柏翔對被告張曉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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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