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83號
TYDM,114,金訴緝,8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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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璟(原名:朱品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
665號、第3666號、第3667號、第3668號、第3669號、第3670號
、第3671號),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宥璟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7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7,4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黃宥璟、許家瑋、邱繼祥、黃柏浩、賴淑玲楊凱文、劉偉利、連正璿(許家瑋、邱繼祥、黃柏浩、賴淑玲所涉本案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楊凱文另由本院通緝中,劉偉利、連正璿則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自民國110年4月至5月間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金龍」之人等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黃宥璟、許家瑋、邱繼祥楊凱文、劉偉利提供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其等並與黃柏浩一同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連正璿則負責向他人收取人頭帳戶。嗣黃宥璟、許家瑋、邱繼祥賴淑玲、黃柏浩、楊凱文、劉偉利、連正璿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連正璿向潘志宏(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914號判決有罪確定)、易思萱(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有罪確定)及其餘如附表二「匯款帳戶(第一層帳戶)」所示之人,取得其等名下之金融帳戶作為第一層人頭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將款項匯至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後,復由不詳之人將各該款項轉匯至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再由黃宥璟、許家瑋、邱繼祥賴淑玲楊凱文、黃柏浩、劉偉利等人分別依指示,將款項提領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隱匿加重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金流,均詳如附表二)。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案既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證據調查即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所定關於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宥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金訴緝卷第24頁、第41頁),核與如附表二所示 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出處見附表三),並有 如附表三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如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交易 明細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 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行為後,相關法律業經修正,茲 說明如下。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並未變更刑法第339條之4之構成要 件及刑度,而係增訂相關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 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億元 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 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就 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符合各該條之加重事由時,予以加重 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 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刑法 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之餘地。 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前揭公布施行後,其中第47條新增 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然該減刑事由須以被告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犯罪所得,尚須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為要件,而本案被告於偵查中明確否認主觀犯意,僅 符合「審判中自白」之情形,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無意 願繳回犯罪所得(見金訴緝卷第105頁),自無此減刑事由



之適用。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係將洗錢行為之定義酌作文字修 正,並擴張洗錢行為之處罰範圍,然被告本案所為,無論於 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前、後,均屬同法所定之洗錢行為, 亦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係將原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移列, 並將犯洗錢罪且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 定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由「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 之科刑上限規定。
 ⑶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2次修正,除將原第16 條第2項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外,並均限縮自白減刑事由 之適用範圍。就該刑罰減輕事由規定之歷次修正以觀,被告 於偵查中及審理中是否均有自白、是否有繳回其犯罪所得, 涉及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規定 僅以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則 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更須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須繳回犯罪所得始得減輕其刑。 ⑷查,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其迄至審 理時始自白上開犯行,是被告僅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刑事由,依上開說明,經綜合 比較新舊法罪刑相關規定,本案被告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斷刑範圍應為有期徒刑 1月至6年11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自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⒉被告與許家瑋、邱繼祥、黃柏浩、賴淑玲楊凱文、劉偉利 、連正璿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行為部分合 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上開各



該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共7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 力,竟罔顧當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經 濟金融秩序甚鉅,竟貪圖一己之私,率爾將名下金融帳戶提 供於犯罪使用,更依指示提領、轉交款項,使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得以保有犯罪所得,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蒙受財 產損害,使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而難以查緝,所為殊值非難 ,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各該告訴人遭詐金額等情節 ,兼衡被告本案分工角色具高度可替代性,位處組織較為邊 緣之犯罪參與程度,暨其於本案犯行前尚無同類前科之素行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木工、無人需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 況(見金訴緝卷第106頁),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惟迄未 賠償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其違犯本案7次犯行之間隔接 近,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為整體 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每次可自提領款項中抽取1%作為報 酬,且均已實際取得(見金訴緝卷第105頁),是其本案犯 罪所得應為2萬7,440元(計算式:274萬4,000元×1%=2萬7,4 4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卷內尚 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 沒收。
 ㈢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 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 應宣告沒收。然本條項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沒收特別規定 ,如有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過苛等情形,仍應回 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查,被告供稱其所提領之各該款 項,除從中抽取1%之報酬外,其餘部分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等語,且卷內亦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就此部分洗錢 標的具事實上處分權,如仍對被告宣告沒收已移轉、分配予 其他共犯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而與個人責任原則有違, 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柏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徐勉生)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 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沈志陽)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附表二編號3 (告訴人劉淑敏)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林祺瑩)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 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曾淨澄)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簡筱茹)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7 附表二編號7 (告訴人陳瑜佩)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附表二(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 (第二層帳戶) 取款時間及金額 取款車手、地點及取款畫面或傳票之卷證出處 1 徐勉生 不詳之人於110年5月20日假冒「疾病管制署人員」、「檢調人員」,向徐勉生佯稱:因其涉嫌販毒、洗錢等案,需申辦名下帳戶之網路銀行,並交付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云云,致徐勉生陷於錯誤,將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訊告知不詳之人,嗣不詳之人操作上開徐勉生所有等帳戶匯款。 110年5月28日 10時08分許 195萬元 潘志宏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0時16分許 100萬元 楊凱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1時47分許 100萬元 ⑴楊凱文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 ⑶偵7150卷第46至53頁 110年5月28日 10時29分許 4萬5,000元 劉偉利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0時29分許 4萬5,000元 ⑴黃宥璟 ⑵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南興郵局) ⑶他6306卷第29頁 110年5月28日 10時30分許 10萬元 110年5月28日 10時31分許 6萬元 110年5月28日 10時32分許 4萬元 110年5月28日 10時31分許 80萬3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金額為80萬,應予更正。)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8日 10時39分許 50萬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5月28日 10時55分許 10萬 110年5月28日 10時56分許 10萬 110年5月28日 10時57分許 9萬7,000元 110年6月01日 14時04分許 120萬5,000元 110年6月01日 14時07分許 100萬元 楊凱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01日 14時49分許 100萬元 ⑴楊凱文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 ⑶偵7150卷第43頁、第59至63頁 110年6月01日 14時10分許 20萬3,000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01日 14時23分許 10萬元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6月01日 14時24分許 10萬元 110年6月01日 21時59分許 3,000元 2 沈志陽 不詳之人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E-MAIL寄送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之連結,並向沈志陽佯稱:可透過「DH資管&DH Asset Managemen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沈志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6日 13時56分許 27萬3,000元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6日 14時20分許 50萬元 許家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6日 14時41分許 10萬元 ⑴劉偉利 ⑵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聯超商平鎮延平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7頁 110年4月26日 14時42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43分許 9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46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6日 16時09分許 10萬元 ⑴黃宥璟 ⑵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壢廣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7頁 110年4月26日 16時10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26分許 5萬6,000元 邱繼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6日 14時40分許 2萬元 ⑴邱繼祥指示其配偶賴淑玲提領 ⑵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平鎮彩虹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8頁 110年4月26日 14時41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6日 14時42分許 1萬6,000元 3 劉淑敏 不詳之人於110年3月29日向劉淑敏寄送簡訊,並佯稱:可透過「YTP」平台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致劉淑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 15時58分許 28萬元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6時46分許 27萬9,000元 許家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6時55分許 10萬元 ⑴黃柏浩 ⑵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壢廣門市) ⑶偵14941卷第87頁 110年4月28日 16時56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28日 16時58分許 7萬9,000元 110年4月28日 17時52分許 2萬7,900元 110年4月28日 19時52分許 2萬9,000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8日 19時54分許 2萬9,000元 ⑴黃宥璟 ⑵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平鎮新明門市) ⑶偵14941卷第341頁 4 林祺瑩 不詳之人於110年6月19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疾通訊軟體LINE向林祺瑩佯稱:可透過APP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林祺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08日 15時58分許 10萬元 呂姿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08日 16時00分許 35萬5,500元 許家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08日 16時13分許 10萬元 ⑴許家瑋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7月08日 16時15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8日 15時59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8日 16時1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8日 16時18分許 5萬5,000元 110年7月09日 10時5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9日 11時53分許 11萬3,000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09日 11時57分許 10萬元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7月09日 15時5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09日 11時59分許 1萬5,000元 5 曾淨澄 不詳之人於110年6月5日20時54分前某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曾淨澄佯稱:可透過博弈獲利云云,致曾淨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5日 20時54分許 3萬元 潘志宏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 20時56分許 3萬100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 21時55分許 3萬元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6 簡筱茹 不詳之人於110年6月23日前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簡筱茹佯稱:可透過買通「廣發證券財務公司」主管以獲取利益云云,致簡筱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日 14時36分許 25萬6,000元 彭靖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日 14時41分許 25萬5,000元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日 15時36分許 10萬元 ⑴黃宥璟 ⑵現金提款,無影像 110年7月2日 15時2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日 15時21分許 9萬元 110年7月2日 15時28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日 15時30分許 10萬元 7 陳瑜佩 不詳之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瑜佩佯稱:可透過APP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陳瑜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2日 13時12分許 10萬元 魏光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2日 13時14分許 50萬1,000元 黃宥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2日 14時56分許 82萬5,000元 ⑴黃宥璟 ⑵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⑶偵23645卷第15頁  110年8月12日 13時13分許 10萬元 110年8月12日 14時4分許 32萬5,000元 110年8月12日 14時許 73萬元
附表三: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徐勉生) 徐勉生於警詢之陳述 他6306卷第109至113頁 徐勉生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表 他6306卷第10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他6306卷第116頁、第118至119頁、第133頁、第134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他6306卷第122至123頁、第126至130頁 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緩執行命令及傳票 他6306卷第124至125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沈志陽) 沈志陽於警詢之陳述 他8945卷第15至1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畫面 他8945卷第19至39頁、第51至61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存摺封面影本 他8945卷第41頁、第4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他8945卷第47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劉淑敏) 劉淑敏於警詢之陳述 他8945卷第101至113頁 通訊軟體聯絡人資訊、假投資平台介面及匯款資料明細翻拍照片 他8945卷第115至120頁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他8945卷第121頁、第123頁、第129頁、第125至127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林祺瑩) 林祺瑩於警詢之陳述 偵25953卷第19至23頁 林祺瑩匯款金流明細表 偵25953卷第35頁 林祺瑩匯款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偵25953卷第37至3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25953卷第41至42頁、第43頁、第45頁、第63頁、第171頁 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ed_en7515」、投資APP及通訊軟體LINE聯絡人資訊截圖畫面 偵25953卷第161頁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畫面 偵25953卷第163至165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曾淨澄) 曾淨澄於警詢之陳述 偵4182卷第178至179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4182卷第182至186頁、第191至192頁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畫面 偵4182卷第18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4182卷第187至190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簡筱茹) 簡筱茹於警詢之陳述 偵42330卷第51至56頁 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42330卷第5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偵42330卷第60至6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42330卷第64至83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陳瑜佩) 陳瑜佩於警詢之陳述 偵23645卷第19至23頁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畫面 偵23645卷第29頁 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23645卷第30頁
附表四:
各層帳戶 戶名及帳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第一層帳戶 潘志宏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3日兆銀總集字第1100032831號函文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6306卷第53至66頁) 易思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營清字第1100026804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945卷第133至149頁) 呂姿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25953卷第47至55頁) 彭靖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BOF臺幣存款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2330卷第43至49頁) 魏光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3645卷第31至35頁) 第二層帳戶 楊凱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54021號函文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7150卷第23至42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2538號函文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18428卷第53至6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76586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訊及交易明細表(偵21867卷第283至297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25949卷第15至20頁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5494號函文暨所附客戶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0693卷第35至75頁) 劉偉利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4日儲字第1100228781號函文暨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他6306卷第86至89頁) 黃宥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37745號暨所附交易往來資料明細(他6306卷第91至100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1100161830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料及存戶往來資料明細(他8945卷第241至25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1087號函文暨所附存戶資料及交易往來資料(偵25953卷第57至62頁、第67頁) 許家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30425卷第31至34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6600號函文暨所附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8945卷第213至218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1087號函文暨所附存戶資料及交易往來資料(偵25953卷第65至70頁) 邱繼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110年9月13日内壢字第1108102950號函文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他8945卷第221至239頁) 黃宥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3645卷第37、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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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