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4年度,76號
TYDM,114,金訴緝,76,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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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宥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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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