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慶麟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慶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朱家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