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秉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秉庠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秉庠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5月22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8月22日裁定延長羈
押2月。被告於114年9月23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
獄執行有期徒刑2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該署114年9月25日桃檢亮新114執助3910字第1149129
790號函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
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