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睿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
為之114年度金訴字第44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二、㈦第25行關於「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記
載刪除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 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