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76號
TYDM,114,金訴,376,2025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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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皓惟


具 保 人 鍾素琴



上列具保人就被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56940號、114年度偵字第10106號),經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素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皓惟因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鍾素琴為被告繳納保
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
院金訴卷第174頁)。惟本院依被告之戶籍地限制住居地
傳喚並合法送達傳票後,被告並未於114年9月8日到庭應訊
具保人雖於當日以電話通知本院稱:因被告發生車禍而無
法到庭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27頁),然迄未陳報相關診
斷證明書到院,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亦未獲,有本院報到單
及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覆拘提報
告書、本院戶籍資料查詢表、在監在押查詢表附卷可憑。況
被告目前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亦有法
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
通知具保人到庭陳述意見,具保人亦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
、報到單存卷可考。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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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