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21號
TYDM,114,重附民,21,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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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郁惠
被 告 温宏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9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
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
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亦即非犯罪
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
四、經查,被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李嘉誠」之成年男子
少年王○程,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13年4月25日間某不詳時許起,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
成員自稱臺中戶政事務所主任陳智勝」、高雄戶政事務所
課長「王志成」等人向原告佯稱:身分證件遭人盜用,如欲
報案須依指示操作等語。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13年5月9
日間某不詳時許,在原告位於新竹市○區○○○街00巷000號之
住處前,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提款卡予本案詐欺集
團所屬成年成員,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即交付偽造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載有「收
款執行官張文彬」、「公證調查銀行卡伍張」)」予原告以
為行使,足生損害於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公信力及對
於文書製作、管理之正確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
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名義方式向原告施以詐
術)。復被告自暱稱「李嘉誠」之人處取得原告所有之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之提款卡後即交付給少年王○程,並指示
少年王○程前往提領,少年王○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
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4萬元,欲交付
予一旁監控之被告,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惟少年王○程甫得手,即為巡邏員警察覺有異,經警上前
盤查後,旋以現行犯逮捕少年王○程,始未得逞,警方已將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24萬元返還給原告,原告並未受有損
害,被告因此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與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並經
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9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等情,
有此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惟本件原告所欲請求賠償者,係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24萬元「以外」因受騙而遭提領款項
18,859,000元,此部分顯非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91號刑事
判決之審理範圍,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揆
諸前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表一:原告交付之銀行帳戶資料
編號 銀行帳戶帳號 1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2日 16時13分許 16時14分許 6萬元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少年王○程 2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2日 16時9分許 16時10分許 16時11分許 16時12分許 6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少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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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