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62號
TYDM,114,重訴,62,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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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BA THIEN




選任辯護人 藍健軒律師
李菁琪律師
邱鼎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毀棄扣案物
(114年度聲毒銷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BA THIEN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
毒品罪嫌,因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以塑膠透明膜包裝
極易因堆置或搬運過程而致破損,且體積及重量亦屬龐大,
爰依法聲請取樣後銷燬或毀棄等語。
二、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
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4年度偵字第2596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
4141號),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2號案審理中。而本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現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保管
中,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而調查局專庫已無從負荷
大量之毒品,並有不易保存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114年6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3950號鑑定書及法
務部調查局114年9月16日調緝參字第11400428880號函在卷
可稽(見偵25962卷第159頁、本院卷第157至161頁),堪認
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不便保存之物。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銷
燬如附件所示之扣押物,為有理由,自應准許之。又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大麻 72包 (24,080公克) 一、鑑定方法:   ㈠化學呈色法。  ㈡氣相層析質譜法。 二、鑑定結果:   送驗煙草狀檢品72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1,321.91公克(驗餘淨重21,321.19克,空包裝總重2,768.40公克)。 三、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24,080公克,拆封實際稱得毛重24,090.31公克。 四、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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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