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BA THIEN
選任辯護人 藍健軒律師
李菁琪律師
邱鼎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25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BA THIEN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BA THIEN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及具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起羈押3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4年9月25日訊問被告
,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
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
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
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一般人於涉犯重罪時均有
趨吉避凶之心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
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
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
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
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
案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14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