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93號
TYDM,114,訴,99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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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樑(已歿)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桃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2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樑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
徵,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16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
0號統一超商茗安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寄
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
楊小姐」使用,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嗣「楊小姐」取得上開
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同時掩飾、
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4年10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姚芷榆 113年10月17日12時38分許 假中獎 113年10月17日15時13分許 2萬9,988元 本案帳戶 113年10月17日15時18分許 2萬9,985元 2 王理玟 113年10月17日14時20分許 假中獎 113年10月17日15時19分許 3萬4,123元 本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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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