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𡍼秉宏
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94
號、第2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𡍼秉宏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𡍼秉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
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1
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有妨害秩序案件之徒刑待執行,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22日借提執行,並自同
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
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
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
果而消滅,應依上述規定,自114年9月22日起撤銷羈押。又
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