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53號
TYDM,114,訴,95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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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XUAN GIANG中文姓名黃春江)





具 保 人 PHAM HA中文姓名:范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00006(中文姓名:范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
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此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000000000000005(中文姓名黃春江)因妨害
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A000006(中文姓名:范河)出
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經查業於民國
114年3月13日出境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書記官公示送達證書、
入出境資訊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具保人經本院傳喚到庭後供
稱:被告已於今年3月離境,我不知道他離境後的住居所
址,對於沒入保證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堪
認被告已經逃匿,且具保人無法履行責任而督促被告到庭。
故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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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