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98號
TYDM,114,訴,69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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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舜祥




選任辯護人 楊文瑞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謝依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1993號、第52115號、114年度偵字第14397號、第1
4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該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該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舜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
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
具保謝依辰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等情,此有該署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嗣具保人經合
法傳喚通知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又經本院撥打卷存被告之聯絡電話又未能聯繫,另
被告曾舜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以114
年中院平刑緝字522號發布通緝,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
查詢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被告確已
逃匿,爰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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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